公司从1993年开始计算工龄。1987年到1993年没有计算工龄,对吗?
针对您1987-1993年工龄是否应计算的问题,可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分析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:“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,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,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。”同时,原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8条规定:“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,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,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”您1987年11月进入公司,即使1993年才成为全职员工,若1987-1993年期间与公司存在用工关系(无论是否为全职),均应计入工龄。此外,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、退职的暂行办法》规定工龄计算需包含连续工作年限,因此公司仅从1993年计算工龄不符合法律规定。结论:1987-1993年期间若存在用工关系,应计入工龄,可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补正。针对您1987-1993年工龄未被计算的问题,以下是具体行动建议:1.收集劳动关系证据:整理1987-1993年期间与公司相关的材料,如工作证、工资条、考勤记录、同事证言等,证明您在此期间为公司提供劳动;2.向公司人事部门申请核查:携带证据与公司沟通,要求重新核算工龄,明确告知法律规定中工龄应从用工之日起计算;3.咨询当地社保部门:若公司拒绝调整,携带证据到当地人社局或社保中心申请工龄认定,提交材料并说明情况;4.考虑劳动仲裁:若社保部门认定后公司仍不执行,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维护自身权益。选择解决方案时,需优先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及公司的配合程度,证据越完整越易推进。建议您及时采取行动,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,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材料,可向专业律师咨询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关于您1987年11月进入公司到1993年成为全职员工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,是否合理及能否弥补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。以下为您分情况说明:1.若1987-1993年期间您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(如提供劳动、接受管理、公司支付报酬),则该段时间应计入工龄,公司仅从1993年计算不合理;2.若1987-1993年您是临时工非全日制用工且未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,则可能不计入工龄;3.若公司未为您缴纳1987-1993年社保,但存在劳动关系,可通过补正材料申请认定工龄。关于您1987年11月进入公司到1993年成为全职员工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,是否合理及能否弥补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。1.若1987-1993年期间您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(如定期提供劳动、接受公司考勤管理、公司按月支付固定报酬),则根据工龄计算规则,该段时间应计入连续工龄,公司仅从1993年计算工龄的做法不合理;2.若1987-1993年您属于公司临时聘用的非固定用工(如季节性临时工、项目制零工),且未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、未形成稳定劳动关系,则该段时间可能不计入工龄;3.若1987-1993年您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,但公司未为您缴纳社保或未记录工作档案,您可通过补正材料申请认定该段工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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